为加强中国成都人才市场(下称人才市场)招聘会管理,维护招聘会现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单位准入及手续
第一条 用人单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条 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许可并办理入场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参加招聘会。
(一)出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单位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招聘会使用的招聘信息内容。
(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单位同意其公开招聘的证明。
第二章 招聘信息及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含自带招聘海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现场等办理方式预订展位,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撤销展位,应于招聘会举办前(或按明确要求的时间)及时告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准时入场,招聘会开始一小时后尚未办理入场手续,将不保留原订展位;过时如需进场,由人才市场工作人员视展位使用情况重新(另行)安排。
第三章 招聘行为规范
第六条 人才招聘应遵守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人才市场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人才招聘无关的活动和未经人才市场同意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应聘人员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持指定工作牌进行招聘,自觉规范招聘行为,不得影响其他用人单位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聘会现场指定位置张贴招聘海报、摆放展架、发放宣传资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应聘人员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四章 个人应聘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应聘人员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应聘。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可通过成都人才网(www.rc114.com)等渠道提前获取招聘会参会单位、招聘岗位、展位情况等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求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应到展位前应聘。如发现违规招聘行为,可及时向人才市场工作人员举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人才市场流动,用人单位也不得招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被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尚未完成规定任务且单位不同意其流动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现场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招聘会现场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条款,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人才市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行为,人才市场有权制止、要求整改,对不配合的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可劝其退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才交流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