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25日至2005年6月25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6月25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条件
1.具体招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3号)》(附件1)。
2.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在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2024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3年毕业生。同时,在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4.现役军人;
5.“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7.上述不得报考情形时间节点均以报名结束时间为准。
(四)回避情形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人员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招聘组织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面试、体检、考察、拟聘人选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jljy.edu.cn/)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23年7月3日至7月5日。
2.报名地点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门东侧接待处。
3.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公告采取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的形式,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报名表及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档案袋自备)。
(三)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须填写《2023年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发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岗位需求的材料扫描件及近期(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至人事处招聘邮箱(rscgz@jljy.edu.cn)。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2.报名人员须将上述报名材料在报名时间内发送至招聘岗位相对应的电子邮箱,逾期不再受理。发送电子邮件时,考生需将报名表(附件2)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存入一个文件夹,发送至指定邮箱(该文件夹及发送邮件的标题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岗位+考生姓名”模式,如: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英语教师+张三),待面试前资格审查时送达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原件。
3.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1)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协议书(网签的除外)和报到证,3年内择业期内未派遣的往届毕业生提供报到证。
(2)已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须提供具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也可提供解约证明。
(3)招聘岗位有“中共党员”要求,须提供中共党员证明。考生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供证明:a.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b.党员证明,须毕业学校组织部门盖章或现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委组织部门盖章;c.入党志愿书全本复印件(须人事档案所在部门盖章)。
(4)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交能够证明其专业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信。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点为2023年6月份,即到2023年6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读期间不能视为工作经历进行累计计算)。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4.请考生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招聘考试
1.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的文件要求进行。本公告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一个工作日面试人数最大值(一般为50人)时,视情况对报考该岗位考生进行两轮面试或笔试加试等方式确定最终面试资格人选。进行两轮面试或笔试加试的岗位,最终面试资格人选依据招聘计划按首轮每组面试或笔试加试成绩1:3确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3.取得面试资格的人选按规定程序参加最终面试,其加试成绩不作为总成绩计算权重,考生成绩以最终面试成绩为准。
(五)开考比例
本次公告各岗位开考比例为招聘人数与岗位报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2。岗位应聘人数低于开考比例要求的,原则上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